鄂州市财政局出台《鄂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8月1日起,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在鄂州市范围内全面实施。
鄂州市财政局严格遵照《关于做好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5号)和《鄂州市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机制。
《通知》规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适用对象涵盖参加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实行供应商实行自愿原则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承诺。
《通知》明确,供应商只需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书面承诺,即可无需再提供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通知》强调,供应商应当对承诺内容及提供的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如作出虚假承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依法依法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机制的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简化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手续,进一步降低了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便利度,进一步提高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特别是激发了中小微企业供应商的活力,为推进鄂州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增添新动力。(通讯员 周锋)